案情介绍:
某物业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负责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但该小区的部分业主却常年不交物业管理费。A公司几经追讨无果。无奈之下,A公司将业主告上法庭。
律师前期工作:
2016年8月,A公司委托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林塭丰律师处理其与B业主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林律师通过仔细研究A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及其他相关材料之后,建议A公司不仅可以追讨B业主拖欠的物业管理费,还可以要求B业主支付因拖欠物业管理费而产生的滞纳金。另外,该案还需要通过查询B业主的人口信息以及房产信息以完善证据。
律师分析:
首先,拖欠物业管理费的问题。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可以得出B业主每年需要承担的物业管理费的具体数额,并且根据A公司提供的票据和账目显示,B业主自2008年以后就再没交过物业管理费,因此,可以根据上述证据确定B业主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的数额。
其次,追缴滞纳金的问题。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逾期缴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缴费用的万分之三缴纳滞纳金。”因此,A公司完全有理由要求B业主支付因拖欠物业管理费而产生的滞纳金。
裁定结果:
该案在立案后,B业主收到传票时,B业主就主动找到了A公司,支付了全部的款项。最终该案以A公司撤诉,A公司拿到物业管理费和滞纳金的圆满结局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