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世何所泪凄凄,骨肉生来却分离
倾城容貌凡人爱,无奈伴君两叹息
阿珂,金庸小说《鹿鼎记》中的人物
有着倾人的容貌、离奇的身世、凄苦的命运、无奈的结局
白玉镶珠不足比其容色,玫瑰初露不能方其清丽
生父是闯王李自成,继父是平西王吴三桂
母亲是一代名妓陈圆圆,师父是前朝公主九难师太
她身处吴三桂、李自成、陈圆圆与九难师太的恩怨之中
牵扯到明末清初各股政治势力的争斗与博弈
花容月貌命坎坷,凤凰虽哺无和色
无赖巧取王孙弃,但祈麟儿调琴瑟
阿珂一岁多就被继父的仇人九难师太抢走
从小在仇人手里长大、被当做报仇工具
她从小流落江湖,从未感受到世间的温暖和亲情的关爱
由于成长环境的缺陷,家庭教育的缺失
涉世未深的她有那么点传统的花痴,有那么点世俗的虚荣
她期盼着找个心爱的有钱人过上相夫教子的普通生活
她凭着感觉,为了未来在无可厚非地努力着
好不容易攀上高枝,准备着陪他策马奔腾去看人世繁华
却同时遇到裝朋友搏好感、装暖男搏同情的色痞无赖
本来命运多舛,还偏偏遭遇极为丑陋的手段
最终在扬州丽春院中了圈套,被强行霸占
无奈之下转而成为色痞无赖的七位夫人之一
与其他六个女子共同分享一份她原本并不稀罕的爱
倔强好强的她后来只能无奈安慰自己
——“小宝是真心爱我的”
那么,韦小宝对阿珂的所作所为究竟该如何定性呢
众所周知,《鹿鼎记》中韦小宝有七个老婆。分别是:阿珂、双儿、建宁公主、苏荃、沐剑屏、曾柔、方怡。这几个女子或泼辣可爱,或端庄大方,或柔情似水......。这些女子当中,确实有对韦小宝一往情深的,有跟韦小宝两情相悦的,有跟韦小宝你侬我侬的。但阿珂对韦小宝却一直并不待见,从一开始就不是心甘情愿跟着韦小宝。
起初,阿珂将韦小宝视为淫僧,对其想杀之而后快,少林寺门前,如果不是韦小宝装死,可能已经毙于阿珂手下;后来韦小宝想尽办法拜九难师太为师,成为阿珂的师弟,时时刻刻献殷勤,并通过人为设圈套等手法多次创造机会假装营救阿珂以及阿珂当时的男神郑克爽。但即便如此,阿珂依然对韦小宝没有一点好感,依然对韦小宝不屑一顾,依然认为韦小宝行为举止轻佻、油嘴滑舌,不值得托付。
按照阿珂本人当时的意愿,她不愿意与小宝有过多交集,不希望与韦小宝有任何关系,甚至多次表示不愿意见到他,不愿意与他同行。只可惜,后来在韦小宝的地盘——丽春院,阿珂被下了迷药,韦小宝顺势胡天胡地生米煮熟饭。
根据书中描述,当时阿珂明显是在失去意识的状态下,明显不是自愿,事后阿珂还“哭了”!事后她并没有原谅韦小宝,更加没有喜欢韦小宝,她明确表示死也不会嫁给他。而且以实际行动表明,那个时候她完全没有原谅和接受韦小宝的意思,她心如刀割强颜欢笑回去找郑克爽,并跟着郑克爽去了台湾,希望继续和郑克爽拍拖,希望可以跟郑克爽结婚,希望可以成为郑家二少奶奶。
虽然金庸先生在小说中一直为韦小宝洗白,设置了“拜堂成亲”、“父母之命”、“师父之命”等桥段,但所谓“拜堂成亲”原本就是韦小宝自导自演的一个骗局,由韦小宝安排沐王府吴立身他们装扮成土著人,将阿珂、郑克爽、韦小宝都绑了,然后逼着阿珂和韦小宝拜堂。阿珂在当时有明确的反抗,也明确说了“我不同意”、“我不洞房”。故该所谓“拜堂成亲”原本就是韦小宝设计的圈套,并非真实的拜堂,也不是阿珂本人的意愿。至于“父母之命”、“师父之命”,在云南三圣庵,陈圆圆确实明确表示将阿珂许配给韦小宝,作为阿珂的亲生父亲李自成也没有反对,甚至九难师太也在帮韦小宝说好话,但阿珂本人一直明确表示“我不同意”,故这也不能成为韦小宝可以占有阿珂的理由。
有些超级韦粉可能会说,阿珂当时的男朋友如何的金玉其外败絮其中,如何的没有担当,如何的薄情寡义,如何的令人厌恶,如何的让阿珂失望,韦小宝对阿珂又是如何的真情实意如何的掏心掏肺。但是,不喜欢就是不喜欢,那个时候阿珂心里就是腾不出空间去接受韦小宝,她就只想为郑克爽一人沦陷,芳心就只想留给郑克爽一人。即使爱上人渣她也是心甘情愿也是义无反顾也是个人的选择,韦小宝没有任何理由干涉。俗话说嘛,“有些人说不清哪里好,但就是谁都替代不了”,阿珂对郑克爽就是这样的俗。
有些狂热韦粉可能还是不甘心,还是觉得阿珂后来明明爱上了韦小宝,在台湾的时候对他“心心念念”,在通吃岛还破涕为笑对韦小宝“投怀送抱”呢。难道这都不算爱?但不管后来阿珂在台湾的“心心念念”是假意还是真心,不管她在通吃岛是山穷水尽走投无路的破罐破摔还是红尘往事蓦然回首的情真意切,都无法改变丽春院那一晚的胡天胡地。那一个瞬间,伤害就已形成,已经固定,它永不可逆。韦小宝再怎么甜言蜜语狂轰滥炸,再怎么能言善辩巧舌如簧,都无法把那一刻变成“阿珂自愿”。
司法实践中,如果有证据证明第一次确实属于强奸,那么即使后来双方成为恋人关系,也没有理由否认先前强奸事实的存在。先前的强奸行为是一个既存的独立犯罪行为,它无法通过之后的相悦来覆盖,后面的行为不能消灭先前的事实。正如故意伤害后道歉,与被害人重归于好,这无法改变初次伤害的犯罪性,只是在量刑时可作为酌情考量情节。
按照法律规定,犯罪案件有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之分。所谓“公诉案件”,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案件,而“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起诉犯罪嫌疑人的案件。案件不同,被害人谅解,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免除刑事处罚的影响也不同。既然韦小宝在丽春院胡天胡地煮生米的行为明显违背了阿珂的真实意愿,那么就属于强奸。而强奸是公诉案件,不能因阿珂后来的谅解而得到自然消除;韦小宝胡天胡地煮生米之后,即使后来通吃岛上阿珂自愿原谅韦小宝并同意双方可以进一步发展,但也不是决定韦小宝丽春园那一次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根据与理由。换言之,不可能根据事后的“自愿”,推定第一次不是强奸。打个比方:韦小宝、韦中宝、韦大宝三人那天在丽春院共同胡天胡地了阿珂,韦小宝为主犯,后来阿珂在通吃岛自愿原谅韦小宝并进一步与韦小宝交往,但没有与韦中宝、韦大宝交往。如果仅认定韦中宝、韦大宝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而对韦小宝不以犯罪论处,则难以被大家接受,也不符合法理;如果因此对三宝都不以强奸罪论处,那更不合适。
从刑法的规定来看,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女方的意愿不包括对以往性事的追认,女方事后意志的改变不能影响前行为的性质及犯罪性,否则犯罪与否就完全取决于被害人的意志,这不仅会导致国家的追诉权为被害人的意愿所左右,也可能会催生大量用金钱收买被害人的现象。
事实上,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谅解不一定能使犯罪嫌疑人免除刑事处罚,因为犯罪行为打乱的是社会秩序,侵犯的是公共利益。这时是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是不受被害人影响的。被害人是否原谅犯罪嫌疑人,都不会影响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起诉的还是会起诉。
所以,韦小宝在丽春院胡天胡地煮生米的时候,行为本质是违背了阿珂的意愿与阿珂发生性关系。他对阿珂的伤害,并不是后来的甜言蜜语可以弥补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加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韦小宝对阿珂的行为没有五种加重情节之一,且后来对阿珂进行了弥补并得到了阿珂的谅解,可在法定刑内从轻处罚。